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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身患癌症 在工作岗位上发病死亡算工亡?工亡赔偿标准

时间:2019-05-26 23: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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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身患癌症 在工作岗位上发病死亡算工亡?工亡赔偿标准

员工身体不适或已经检查出自己身患癌症后,没有请假治疗也没有报告给公司,而是带病继续上班。

在上班过程中,癌症突然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能认定为工亡吗?癌症能否算作突发疾病?公司应当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呢?

某公司员工蔡某,在上班期间突然口吐鲜血,然后晕倒在地,公司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医院诊断其为猝死、大咳血、肺癌。

事后,公司认为蔡某是死于肺癌发作,不能认定为工伤,未为蔡某申请工伤认定。

于是蔡某家属自行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蔡某为视同工伤(亡)。

公司对于社保部门认定蔡某为工亡的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蔡某在入职之前就患有肺癌,其在已知患有肺癌的情形下,隐瞒病情继续在公司上班。在上班期间突然口吐鲜血然后晕倒,属于肺癌发作,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突发疾病”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亡。

请求法院撤销蔡某的工伤认定结论。

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了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工作中突发癌症抢救无效死亡算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56号)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由此可见,工作时间突发癌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突发疾病”的范畴。

最新工亡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月28日,国家统计局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其中第九部分“居民收入消费和社会保障”中公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该数据与1月17日上午10点国家统计局在召开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中公开的数据完全一致。

故职工工亡事件发生在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42359元×20=847180元。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从风险最低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等,到风险最高的煤炭、金属开采和洗选业,每个行业每个企业都存在发生工伤的可能,不可能100%的避免,只能通过事先的防范与规避,使发生后避免更大的争议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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