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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房屋出租 威远二手房源

时间:2019-03-04 07: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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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为什么不理赔?”当四川唐先生拿着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保单去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从事非法营运”,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

唐先生家住在四川的隆昌,他的妻子回到雅安娘家小住,5月4日,他开车准备去雅安丈母娘家接妻子回家。为节省高速费和油钱,唐先生提前在“哈罗出行”的平台上发布了顺风车信息,寻找顺路的乘客。

有两名顺路的乘客看到信息后联系上了唐先生,经商定,唐先生驾车先从隆昌驶入高速公路,又在行至威远连界的时候下高速,接上了两名乘客一同前往雅安市。

可就在行至广洪高速344公里+800米路段时发生了意外,撞上了前面的护栏,车辆和路产均有受损。

经统计,这次事故中唐先生前后共花费了26260元,其中车辆修理费20900元、施救费600元、路产赔偿金4760元。当他拿着所有单据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只按照交强险赔了损失限额2000元,又以“从事非法营运”为由拒绝了商业险理赔,并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为什么拒绝理赔商业险部分呢?因为在保险合同签订时会有一条关于车辆使用性质的条款。唐先生在购买保险时登记私人使用车辆,从事营运工作的车辆商业险另有合同和保额约定。

这一点可以参考中国行业协会公布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九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发生事故时,唐先生的车上载有两名顺风车乘客,也由此保险公司判定唐先生投保的车辆改变了投保时的私人使用性质,变成了营运性质,因此拒绝理赔。

唐先生认为他并非专职的网约车司机,此行的目的是接妻子回家,即便没有人搭乘顺风车都会前往目的地,驾驶路线也在合理范围。唐先生表示单程成本300多元,他总共收了两名乘客189.6元,远远低于同距离运营车辆的收费标准,他不认为车辆使用性质有所改变。

在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唐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隆昌市人民法院今年2月受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唐先生的行为是利用相同路线之便分担成本,属于典型的共享出行的顺风车运行模式,不以盈利为目的,既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也没有明显增加车辆风险,承保公司应当赔偿。

法院为什么会判断唐先生的行为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是典型的共享出行顺风车模式呢?这里有一项非常关键的证据,唐先生自12月29日在哈罗平台注册顺风车后,280天累积接单17次,出行次数8次。也就是实际载客8次。

唐先生的载客次数证明了其非专职网约车司机的身份,且收取费用远远低于实际营运车辆费用,且出行目的是自用,顺路载客,本质上属于顺便行为,收取费用也是为了分摊成本。

《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十)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网约车属于经营行为,顺风车属于分摊出行成本的共享出行方式,唐先生的载客行为是典型的顺风车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车辆性质并未改变,保险公司应该予以商业险赔偿。保险公司拒绝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listlawyer 这件事情提醒了私家车主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时候,一定要及时联系投保公司,修改条款补缴保险费用,发生事故时避免损失。#雅安# #四川# #四川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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